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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7-21   阅读次数: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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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的5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变更手续。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管理部门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每月1020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转移、清户等手续。

七、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严格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以确定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的月缴存额,经核定的月缴存额,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能变更。

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应以上个自然年度(111231)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有缴存上限的还应执行缴存上限政策),本年度内工资调整不影响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十、根据核定结果,经院领导审批,每年从7月份开始执行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标准。

十一、根据国家规定每年630日进行年度结息,并计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二、每月及时、准确地登记住房公积金总账、明细帐,并与银行对账相符。